作為涉嫌非法經營車險業務的典型案例,近日網絡互助平臺“**聯盟”的名字出現在監管機構的一份關于建議關注互聯網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存在風險的文件中。行業可謂“膽戰心驚”。
若“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被認定,則無疑給網絡互助創新狠狠打擊。其實去年監管層就曾兩度對“互助計劃”進行風險警示,但當時強調的是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區別。然而這一次卻點名指出某家平臺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難道短短半年,口徑就變了嗎?
[從重疾到“車險”,互助變味了?]
這與該平臺大力地宣傳“駕車風險互助計劃”有直接關系。
3月18日該平臺發布“駕車風險互助計劃”,宣布消費者支付9元初始費用即可成為會員。如果會員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和三責險賠付后,超額部分可以享受最高80萬元車損和人傷保障額度。監管提示中顯示該“駕車風險互助計劃”以“會員費”名義向公眾收取費用,其承保、理賠活動已經基本符合商業保險特征。
在剔除運營主體無資質、經營過程無監管的前提下,該“駕車風險互助計劃”所宣傳的車輛保障確實與現行商業車險雷同,但同樣“網絡互助”,監管層2015年對“互助計劃”的兩個風險警示,卻是完全不同的鑒定。以下摘取去年10月的一份風險警示:

從風險警示可看出,雖然當時保監會指出“互助計劃”的潛在風險,但并沒有直接點名批評,強調了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區別,主要體現社會公益性質,而與此次點名批評并指出“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態度迥然。
為什么呢?
其實在該平臺發布“車險”互助之前,網絡互助平臺均是以大病互助為主,而目前網絡互助的定義普遍認為是:作為一種原始保險形態與互聯網結合,利用互聯網的信息撮合功能,會員之間通過協議承諾承擔彼此風險損失,為了避免個體負擔過重,約定單次互助金不超過若干元,并規避了償付能力問題。
所以網絡互助廣義上并未局限于“重大疾病”的范疇,既然大病互助很大程度上與保險產品有本質的區別,那為什么“車險”互助卻在保險界看來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呢?
筆者看來有3個方面的區別:(1)是否具有社會公益性;(2)是否具有可行性;(3)是否會連帶引起較大的負面影響。
就如上述監管層風險警示,大病互助與“車險”互助微妙的區別在于“社會公益性質”:網絡互助從開始到現在具有會員相互扶危救困的形象,體現會員“第二醫保”的作用。但“車險”既沒有公益性,充斥商業性(比如外加以高誘餌刺激,曾以最高8000元加油卡刺激)。
從會員主體看,大病網絡互助解決的是會員重大疾病保障脆弱問題,面向對象是對保障存在剛需,特別是廣大游離于商業保險保障之外中低收入者:如城市藍領以及家庭有成員懂得互聯網運用的農民/農民工家庭等(如家里有大學生等);而“車險”互助則是面向有車一族,而且前提還是購買了“三責險”的車主,都是收入較高的人群。
以2014年全國醫療費用為例,全年支出3.54萬億,其中醫保負擔近萬億,個人負擔1.17萬億,商業健康保險負擔占比不足2%,而發達國家在10%左右,國人保障脆弱可見一斑。而2015年車險保費收入6199億元在財產險總保費8423億占比73.6%,“車險”互助現其中起的作用并不是補充保障,而是一個“攪局”者,正如監管意見書所述:如果互聯網公司從事如“駕車風險互助計劃”等活動可以脫離保險監管,部分保險公司將有動力借助類似通道進行監管套利,變相開展違法違規活動,擾亂車險市場正常秩序。
與此來看,“互助”確實變味了。
[脫離大病互助具有可行性?]
網絡互助最早平臺是抗癌公社,是張馬丁從個人經歷出發,試圖通過社會參與讓身患絕癥的會員得到更好的救治:創建一個線上愛心互保社區,成員可隨時放棄捐助主動退出,權利與義務同時中止,至今已經運行5年了,2015年后,隨著e互助、壁虎互助等平臺不斷涌現,目前已知平臺超過10家,會員總人數超百萬,但大部分互助平臺仍以會員“重大疾病”互助為主。
撇開公益性和社會影響而言,網絡互助暫時如脫離大病互助,運行如“車險”互助是否真具有可行性呢?從風險警示看出,監管層的擔心包括“車險”互助的持續經營能力和“賠付”的可靠性。如果說以重大疾病為主的互助平臺,可以依靠重大疾病生命表的參照,會員互助的頻率和每年需要互助的費用,有一個較明確區間范圍,那車險案例的發生受天氣、節假日和不特定事件影響(如天津爆炸)很大,如發生特大意外事件,是否能夠可持續,還值得懷疑。
與大病互助相比,“車險”互助另一個不同點——涉及到損失補償原則的適用。按照《保險法》現在僅適用于財產險。而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和定額給付型。費用補償型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準確定保險金數額。定額給付型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人的生命無價無法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衡量的,因此人壽保險合同大多都是定額給付型保險合同,與此可用借鑒大病互助適用定額給付型,而“車險”互助適用費用補償型。
但互聯網產品追求的是“簡單、標準化”——雖然保險界常評價網絡互助平臺沒有精算,這里要澄清的是:這并不是由于互助平臺缺乏精算能力,而是由于互聯網對產品體驗的簡化需求,傳統保險公司在電子商務渠道也經常按照年齡區間進行定價。但“車險”互助的規則、理賠等環節如何簡化呢?
如果不按定額支付,而采取損失補償,涉及到案例互助金額如何判定?“車險”互助更容易引起欺詐風險,即三責險賠付+平臺車險互助大于車原來的價值,雖然該平臺車險互助只承諾保障交強險和商業車險以外的賠付,但具體到投保告知義務的履行上可能會有很大的道德風險,若平臺不一定能有那么強的能力進行核查,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互助平臺應“少承諾、多兌現”]
從2015年開始快速發展,網絡互助確實有個別平臺“劍走偏鋒”,夸大所謂“9”元初始費用的作用,如這次該品臺的“車險”互助只承擔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以外的賠付,這與其宣傳的9元初始費與最高80萬賠付太不匹配(產品其實吸引力已大打折扣),還涉及虛假宣傳。
在中國,很多新興行業初始發展階段,都喜歡對客戶描繪燦爛的“藍圖”,然而由于實現起來的過程是千變萬化,會出現意想不到的事情,很多跟不上的節奏。尤其是網絡互助平臺,不應該對會員“過多泡沫承諾”,而應更多提示風險,因為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其是否可以得到預期的互助金上限,取決于是否有足夠的有效人數。
所以,筆者認為網絡互助平臺需要”少承諾,多兌現“才能逐步建立公信力,團隊當中也應該配備更多金融背景的員工。只有腳踏實地地積累品牌,讓用戶足夠相信互助模式,才能在一次次的案例中實現公信力的積累,每次互助中都比用戶期待的做的更好一點。
此外網絡互助廣義來看仍屬于互聯網金融的范疇,監管層的擔憂還包括存在資金管理該平臺目前是要繳納若干元的保證金,資金管理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而預防資金管理則需要謹慎處理,一是盡可能不預收,二是需要有嚴格資金第三方監管,如銀行或基金會。
其實在2015年以前,網絡互助平臺多自詡為“眾保模式”——基于互聯網的小額互報,和共享經濟浪潮下的眾包以及眾籌一脈相承,如uber,airbnb——用共享經濟解決出行和住宿一樣,用共享手段解決保障問題。然2015年后,“網絡互助”從保險界傳出來且形成“共識”——保險的本源是“互助”,所以“互助”一詞勾起了保險界最遙遠的記憶,而“眾保”則偏向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共享經濟,所以筆者認為:現在“網絡互助”一詞蓋過“眾保模式”,說明在中國,人們更傾向用新技術對傳統的回歸,而不習慣借技術對整個經濟模式的“顛覆”。
但未來會怎樣?或許“眾保”會蓋過“互助”吧。
或許,我們還應該成立一個行業自律聯盟,網絡互助行業要腳踏實地地做好“互助”這件事:體現社會公益性質、做好透明的信息化公開、更好地維護申請受助人的各項權益等流程形成良性循環,那這離“眾保”的概念才就不遠了。(作者:抗癌公社葛振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