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先生起訴《此間的少年》的作者江南侵權一案引起廣泛關注。金庸方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復制、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并銷毀庫存圖書?!辈⒁蠊_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此后不久,江南通過個人微博發布聲明,解釋了《此間的少年》的內容和最早的創作動機,“最初在清韻書院連載時使用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江南還聲明,《此間的少年》出版對外授權已于數年前停止,相關開發也會在訴訟期間全部暫停。并表示一直以來都非常尊重金庸先生,從未有侵權想法。因此對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更令其非常地自責。
該事件一出,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有觀點認為《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先生原著中少量角色關系,應被納入對原著進行了改編的范疇;而江南未經金庸先生授權而使用,不能排除侵權風險。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王遷教授在上觀新聞中對其中涉及的諸多復雜的著作權問題做了分析。
據了解,王遷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他在網絡版權保護方面的研究成果獲得了行業內的充分肯定。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
王遷教授為,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是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具體表達,這被稱為“思想與表達兩分法”。
他舉了個例子:“假如在莎士比亞生活的時代就已經有人著作權法,但這并不意味著他人就不能使用《羅密歐和朱麗葉》中的主題——“兩個敵對家庭子女之間悲劇的愛情故事”去創作另一出戲劇,因為這一主題屬于“思想”。當然如果另一戲劇抄襲了《羅密歐和朱麗葉》的文字,這就構成侵權,因為文字組合、遣詞造句屬于“表達”。
但是在現實中,王遷教授認為,要做出清晰的“兩分法”劃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表示,對于小說、戲劇等作品而言,“表達”可以及于介于主題與文字之間的情節。假設以同義詞替換的方式重寫他人的長篇小說,即使兩部小說中沒有一句話一模一樣,但由于講述的情節相同,該重寫行為利用的就是“表達”。再如,未經許可將長篇小說改成一整套漫畫出版,即用漫畫來講述相同的故事,會構成對小說作者改編權的侵犯。
當王遷同時指出,情節是由人物設置、人物之間的關系、場景、故事發展線索等許多要素構成的,對情節的比對也要考慮一系列因素。
但此時又會出現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就是要考慮原、被告作品相似情節的具體程度。由于能夠被稱為“情節”的東西既可能極為抽象,也可能非常具體。情節越具體,越有可能被歸入“表達”,反之越有可能被歸入“思想”。
單這樣看來似乎不容易理解,王遷教授列舉了幾個案例來幫助理解這一問題。
“瓊瑤訴于正案”。如法院在審理中所指出的那樣:如果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顯然已經屬于思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這仍然是文學作品中屬于思想的部分,但對于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像《此間的少年》這種僅借用了原著個別元素(人物)的作品,應該屬于非演繹類同人作品。根據上面的論述,原作品著作權人不能基于《著作權法》第十條去控制他人非演繹創作行為,也就是說江南創作并出版《此間的少年》,并不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權。
《此間的少年》不含有與金庸小說相似情節
回過頭來再來看這次的金庸訴江南案。從報道中可以了解到,《此間的少年》并不含有與金庸先生的小說相同或近似的情節,也沒有將情節建立在原小說的基礎之上。因此王遷認為這并不屬于“續寫”,而是使用了相當數量的人物姓名(如郭靖、黃蓉和喬峰),人物之間的關系(如黃藥師是黃蓉的父親、歐陽鋒是歐陽克的叔叔),部分人物的性格(如郭靖老實木訥、正直善良,黃蓉嬌生慣養、古靈精怪),以及部分人物的簡單背景(如黃藥師不幸喪偶、歐陽鋒養蛇)。
對于名字和人物關系的問題,有業內人士指出人物名稱不具有可版權性,并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人物名稱表達空間非常小,例如黃蓉、喬峰等名稱都很有可能造成重名。即便人物名稱獨創性非常高,也不適合將其獨立于小說本身構成作品。
而只使用人物名稱和角色關系的創作是否構成侵犯改編權呢?這其實也不盡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是改變原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雖說是“改變原作品”,但不可完全脫離原作。因為原作對改編作品享有也享有演繹權利的基礎就在于是改編以原作為基礎的改變,變更其表現形式或使用方式,重新表現其作品內容。
對此王遷教授也有類似看法,只有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以獨特的內涵”,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才一起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從具體情節中抽離的單純人物姓名、人物關系和簡單提及的人物特征和背景更多地是起到符號的作用,也就是使人聯想起原作品,較難全面再現較為細致、具體的情節,與“實質性相似”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王遷教授認為:根據相關報道的描述,《此間的少年》對金庸先生原著的借用,大多屬于這種情況,而且許多人物的性格與原著相比也有顯著區別。如康敏在《天龍八部》中雖艷媚入骨,但陰險歹毒,報復心強,殺害了自己的丈夫,只因喬峰不瞧自己半眼就欲置其于死地,與《此間的少年》中那個率真、豪爽、仗義、領導能力強的系學生會主席康敏并無相似之處可言,此類使用應難以達到侵權的程度。
現今,外界對該案件的討論不在少數,但事實上此類糾紛并不罕見,國外也時常發生類似案件。案件的最終結果肯定要以法院最終判決為準,同時也可讓人們更加了解著作權法,并對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起到了積極的意義。
(上述王遷教授的觀點來源于上觀新聞所載其評論《“此間的少年”不在少數,為何有的勝訴有的敗訴?》